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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獲網絡賣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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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涉黃賣淫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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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賣淫資料。
  本報上海8月26日電 網站運營4年,主題數9萬餘個,總帖數738萬餘條,會員48萬餘人……收穫如此“成績”的網站,內容卻見不得光。原來,這是李某等人用以組織賣淫的網絡平臺。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本起因通過網站組織賣淫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作出終審裁判,李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0年8月,李某、楊某、朱某經過商議,由李某出資註冊域名,楊某、朱某負責管理運營,創建名為某論壇的網站,為賣淫女、賣淫場所與嫖客進行交易提供平臺。林某負責製作網站頁面、搭建論壇結構及網站安全維護,陳某等人作為各版塊管理員協助管理。
  網站下設多個版塊,分別由李某、楊某、朱某等人負責管理,或組織招募兼職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或通過收費方式發佈賣淫女招嫖信息、包含賣淫等色情內容的娛樂場所信息。李某從兼職女性從事賣淫活動中抽頭漁利,楊某、朱某、林某、陳某等人將版塊收入按比例分成。
  網站有著系統的招嫖規則:賣淫女付費取得在論壇上發帖的權限後,按照規定格式發佈自薦貼。如嫖客認為口碑較好或投訴賣淫女存在欺騙、敲詐勒索等行為查證屬實的,有相應版主推薦、刪帖等獎懲措施。
  2013年5月,五名被告人分別被抓獲歸案後,均如實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朱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林某、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予處罰。一審判處李某、楊某、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
  李某、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的行為不屬於“情節嚴重”。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組織賣淫罪的主要特征為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本案查證屬實的證據表明,涉案網站由李、楊、朱三人共同商議並建立,其對該網站的具體業務及管理方法均有著明確認知。楊某、朱某負責整個網站的日常運營,網站對賣淫女發帖權限、嫖客投訴及相應獎懲措施有著一套系統的規則。本案所涉諸多賣淫女均以涉案網站作為其招嫖的重要甚至全部客戶來源,發帖效果及獎懲措施直接關係到其賣淫收入。網站以此實現對相對鬆散賣淫活動的整合、管理與控制。李某雖不參與網站的全面管理,但其負責的“天使伴游”版塊系網站重要組成部分,李某多次通過該版塊以招募、介紹並安排賣淫時間地點、接送等方式控制賣淫女賣淫並從中分成。故李、楊、朱三人主觀上均有組織賣淫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共同參與實施了控制多人賣淫的行為。
  經鑒定,網站自2010年建立以來,主題數達9萬餘個、總帖數達738萬餘條、總會員數48萬餘人、帖子評分記錄近5萬條、收入438萬餘元。通過該網站,已有多人多次進行了賣淫嫖娼活動。由於互聯網對不特定公眾開放的特性,該網站所傳播的賣淫嫖娼信息還將繼續擴散,故李、楊、朱三人的組織賣淫行為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屬情節嚴重。
  最終,上海一中院二審認定原審判決定性正確,所判刑罰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潘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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